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推進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關口前移,有效規範部機關工作人員從政行為,形成與部職責相適應、具有工業和信息化特色的預防腐敗新模式,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廉政風險防控管理長效機制。
  五章二十條全口徑規範權力行使
  《規定》分為總則、行為和利益限制、迴避、監督實施、附則等五章,共二十條,從工業發展、行業管理以及電信行業監管等部系統重要職責出發,對部機關各司局掌握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資金分配和幹部人事等多項公共權力以及通信管理局、部屬事業單位和高校具有的行政執法、人財物管理和招生等職權行使作出限制,將散見於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集中整理,並結合部實際具體化、系統化。
  行為和利益限制兩個維度
  《規定》對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營利行為、廉潔自律等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三方面行為進行限制,禁止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同時,對“利益衝突”和“利益”作出明確定義。利益衝突指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公職身份所代表或者維護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衝突。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指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期權、債權等其他具有經濟性價值的利益;非財產性利益是指在人事任免獎懲、升學就業、資格資質評定等過程中獲得的名譽、資格等不具有直接經濟性價值的利益。
  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體工作人員
  利益衝突的本質是權力和利益的關係,在部機關工作的人員都有可能直接與管理和服務對象接觸,為了確保部機關各司局、各通信管理局都能有效地防止利益衝突,不出現“死角”,故將適用範圍規定為工作人員。《規定》不僅適用於部機關及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編製內的工作人員,而且部機關及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借調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也須參照執行。
  《規定》強調機關工作人員要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報告涉及利益衝突的相關事項,並主動接受監督。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並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防止利益衝突工作。對違反《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或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保證了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剛性約束。(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組監察局)  (原標題:工業和信息化部:"二十個不准"防止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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